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第 十 四 届 会 议 于 一 九 三 0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通 过 生 效 : 按 照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于 一 九 三 二 年 五 月 一 日 生 效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院 召 开 , 于 一 九 三 0 年 六 月 十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第 十 四 届 会 议 ,
决 定 就 会 议 议 程 的 第 一 项 目 -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问 题 - - 通 过 若 干 建 议 ,
决 定 这 些 建 议 应 采 取 一 个 国 际 公 约 的 形 式 ,
于 一 九 三 0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通 过 下 面 的 公 约 , 以 备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成 员 按 照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批 准 , 该 公 约 在 引 用 时 可 称 为 一 九 三 0 年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
第 一 条
1 .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成 员 承 担 在 可 能 范 围 内 最 短 期 间 制 止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的 一 切 使 用 形 式 。
2 . 为 了 彻 底 制 止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在 过 渡 期 间 , 仅 于 为 公 共 目 的 和 作 为 例 外 措 施 时 , 可 使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并 须 受 以 下 所 订 的 条 件 和 保 证 的 限 制 。
3 .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后 五 年 时 间 期 满 ,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院 依 下 文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编 制 报 告 时 , 理 事 院 应 研 讨 不 另 订 过 渡 阶 段 期 间 即 制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研 究 宜 否 在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议 程 上 列 入 这 个 问 题 。
第 二 条
1 . 为 本 公 约 目 的 ,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一 词 指 以 惩 罚 相 威 胁 , 强 使 任 何 人 从 事 其 本 人 不 曾 表 示 自 愿 从 事 的 所 有 工 作 和 劳 务 。
2 . 但 为 本 公 约 目 的 ,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一 词 不 包 括 :
( a ) 任 何 工 作 或 劳 务 系 根 据 义 务 兵 役 法 强 征 以 代 替 纯 军 事 性 工 作 者 ;
( b ) 作 为 一 个 完 全 自 治 国 家 的 正 常 公 民 义 务 一 部 分 的 任 何 工 作 或 劳 务 ;
( c ) 任 何 人 因 法 院 判 定 有 罪 而 被 迫 从 事 的 任 何 工 作 或 劳 务 , 但 上 述 工 作 或 劳 务 必 须 由 政 府 当 局 监 督 和 管 理 , 该 人 员 并 不 得 由 私 人 、 公 司 或 社 团 雇 用 或 处 置 ;
( d ) 任 何 工 作 或 劳 务 , 因 紧 急 情 况 而 强 征 者 。 所 谓 紧 急 情 况 系 指 战 争 或 灾 害 或 灾 害 威 胁 , 例 如 火 灾 、 水 灾 、 饥 荒 、 地 震 、 猛 烈 流 行 病 或 动 物 瘟 疫 、 动 物 、 昆 虫 或 植 物 害 虫 的 侵 害 以 及 一 般 来 说 可 能 危 害 全 部 或 部 分 居 民 的 生 存 或 福 利 的 任 何 情 况 ;
( e ) 由 社 区 成 员 为 该 社 区 直 接 利 益 而 从 事 的 , 故 可 视 为 社 区 成 员 应 履 行 的 正 常 公 民 义 务 的 轻 微 社 区 劳 务 , 但 这 些 劳 务 是 否 需 要 , 社 区 成 员 或 其 直 接 选 出 的 代 表 应 有 被 征 询 协 商 的 权 利 。
第 三 条
为 本 公 约 目 的 , “ 主 管 当 局 ” 一 词 指 宗 主 国 当 局 或 有 关 领 土 的 最 高 中 央 当 局 。
第 四 条
1 . 主 管 当 局 不 得 为 私 人 、 公 司 或 社 团 的 利 益 征 用 或 准 许 征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2 . 成 员 把 公 约 批 准 书 送 交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登 记 之 日 如 仍 有 这 类 为 私 人 、 公 司 或 社 团 的 利 益 的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情 事 , 应 自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彻 底 制 止 这 类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第 五 条
1 . 给 予 私 人 、 公 司 或 社 团 的 特 许 权 不 得 附 有 征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之 权 , 以 从 事 生 产 或 收 集 这 些 私 人 、 公 司 或 社 团 所 利 用 或 买 卖 的 产 品 。
2 . 已 经 存 在 的 特 许 权 如 有 涉 及 这 类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的 规 定 , 应 尽 早 废 止 这 些 规 定 , 以 符 合 本 公 约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
第 六 条
管 理 当 局 官 员 即 使 在 有 责 任 鼓 励 其 管 辖 下 的 居 民 从 事 某 种 形 式 的 劳 动 时 也 不 得 强 迫 这 些 居 民 或 其 中 任 何 个 人 为 私 人 、 公 司 或 社 团 从 事 工 作 。
第 七 条
1 . 不 负 行 政 职 务 的 酋 长 不 得 使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2 . 负 行 政 职 务 的 酋 长 在 主 管 当 局 明 白 许 可 下 得 使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但 须 受 本 公 约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限 制 。
3 . 经 适 当 承 认 的 酋 长 如 果 没 有 其 他 形 式 的 充 足 薪 酬 , 得 享 有 个 人 服
务 , 但 须 不 违 反 适 当 的 规 章 并 须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以 防 滥 用 而 杜 流 弊 。
第 八 条
1 . 所 有 关 于 征 取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的 决 定 应 由 各 该 领 土 的 最 高 民 政 当 局 负 责 作 出 。
2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如 无 须 工 人 离 开 其 惯 常 居 住 地 , 则 该 最 高 民 政 当 局 得 将 征 取 此 种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之 权 授 予 最 高 地 方 当 局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如 果 为 了 便 利 管 理 当 局 官 员 在 行 使 职 务 时 的 行 动 和 政 府 贮 存 物 品
的 运 输 起 见 , 需 要 工 人 离 开 其 惯 常 居 住 地 , 则 该 最 高 民 政 当 局 亦 得 将 征 取 此 种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之 权 授 予 最 高 地 方 当 局 。 但 其 期 间 和 条 件 均 须 依 照 本 公 约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述 规 章 的 规 定 。
第 九 条
除 本 公 约 第 十 条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有 权 征 取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的 当 局 在 末 决 定 征 取 这 类 劳 动 之 前 应 先 确 定 :
( a )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或 所 提 供 的 劳 务 对 被 要 求 从 事 这 些 工 作 或 提 供 这 些 劳 务 的 社 区 有 直 接 的 重 大 利 益 ;
( b ) 这 些 工 作 或 劳 务 是 目 前 必 需 或 迫 切 必 需 的 ;
( c ) 这 些 工 作 或 劳 务 所 给 付 的 工 资 和 工 作 条 件 与 该 地 区 类 似 工 作 或 劳 务 通 常 提 供 的 工 资 和 工 作 条 件 比 较 , 并 不 低 劣 , 但 仍 无 法 招 募 自 愿 劳 工 ;
( d ) 这 些 工 作 或 劳 务 曾 顾 及 当 地 所 能 提 供 的 劳 工 人 数 及 其 从 事 这 些 工 作 的 能 力 , 不 致 使 现 有 的 居 民 负 担 过 重 。
第 十 条
1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之 视 为 赋 税 而 征 用 者 以 及 执 行 职 务 的 酋 长 为 推 行 公 用 事 业 而 征 用 者 均 应 逐 渐 废 止 。
2 . 目 前 如 有 视 为 赋 税 而 征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以 及 执 行 职 务 的 酋 长 为 推 行 公 用 事 业 而 征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情 事 , 有 关 当 局 应 先 确 定 :
( a )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或 所 提 供 的 劳 务 对 被 要 求 从 事 这 些 工 作 或 提
供 这 些 劳 务 的 社 区 有 直 接 的 重 大 利 益 ;
( b ) 这 些 工 作 或 劳 务 是 目 前 必 须 或 迫 切 必 须 的 ;
( c ) 这 些 工 作 或 劳 务 已 经 顾 及 当 地 所 能 提 供 的 劳 工 人 数 及 其 从
事 这 些 工 作 的 能 力 , 不 致 使 现 有 的 居 民 负 担 过 重 ;
( d ) 这 些 工 作 或 劳 务 无 须 工 人 离 开 惯 常 住 处 ;
( e ) 按 照 宗 教 、 社 会 生 活 和 农 业 的 迫 切 需 要 , 指 导 执 行 这 些 工 作 或 提 供 这 些 劳 务 。
第 十 一 条
1 . 唯 年 龄 显 已 满 十 八 岁 未 逾 四 十 五 岁 身 体 健 全 的 成 年 男 子 始 得 被 征 从 事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除 本 公 约 第 十 条 所 规 定 者 外 , 所 有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适 用 下 列 限 制 和 条 件 。
( a ) 尽 可 能 由 行 政 当 局 委 派 的 医 官 事 先 诊 断 各 该 人 员 没 有 患 任 何 传 染 疾 病 , 而 且 体 格 又 适 宜 该 项 工 作 和 工 作 环 境 ;
( b ) 学 校 师 生 和 一 般 行 政 官 员 一 概 豁 免 ;
( c ) 为 每 一 社 区 留 存 若 干 为 家 庭 和 社 会 生 活 所 不 可 少 的 身 体 健 全 的 成 年 男 子 ;
( d ) 尊 重 夫 妇 关 系 和 家 庭 联 系 。
2 . 为 第 1 款 ( c ) 项 目 的 , 本 公 约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规 章 应 定 出 任 何 一 时 期 可 以 从 身 体 健 全 成 年 男 子 居 民 中 征 用 以 从 事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的
人 数 所 占 的 比 例 , 但 在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