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第七届会议(1988年)


第7号一般性建议:资源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注意到大会第40/39和41/108号决议,特别是第42/60号决议第14段,其中请委员会和缔约国考虑委员会今后在维也纳举行届会的问题,
铭记大会第42/105号决议,特别是其中的第11段,要求秘书长加强联合国人权中心与秘书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在执行人权条约和为条约机构提供服务方面的协调:
建议各缔约国:
1.继续支持为加强设在日内瓦的人权中心与设在维也纳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在为委员会提供服务方面的协调而提出的提议;
2. 支持委员会在纽约和维也纳举行会议的提议;
3.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确保向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服务,协助它履行《公约》赋予它的职责,特别是要提供专职工作人员,帮助委员会筹备各届会议和会期工作;
4.确保及时向秘书处提交补充报告和材料,以便及时译成联合国的正式语文分发和供委员会审议。

 


主页 || 条约 || 搜索 ||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