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消 除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視 宣 言 G.A. res. 36/55, 36 U.N. GAOR Supp. (No. 51) at 171, U.N. Doc. A/36/684 (1981).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一 九 八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3 6 / 5 5 號 決 議 宣 布

考 慮 到 《 聯 合 國 憲 章 》 的 一 個 基 本 原 則 是 要 維 護 全 人 類 的 尊 嚴 和 平 等 , 所 有 會 員 國 都 誓 言 與 聯 合 國 合 作 , 共 同 或 分 別 採 取 行 動 , 以 促 進 並 鼓 勵 不 分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或 宗 教 的 區 別 ,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守 所 有 一 切 人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

考 慮 到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和 有 關 人 權 的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 已 宣 布 不 歧 視 原 則 和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則 以 及 人 人 享 有 思 想 、 良 心 、 宗 教 或 信 仰 等 自 由 的 權 利 ,

考 慮 到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漠 視 和 侵 犯 , 特 別 是 對 思 想 、 良 心 、 宗 教 或 任 何 信 仰 等 自 由 的 權 利 的 漠 視 和 侵 犯 , 已 經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給 人 類 帶 來 了 戰 爭 和 巨 大 的 痛 苦 , 尤 其 是 在 被 利 用 來 作 為 外 國 干 涉 他 國 內 政 的 手 段 , 以 及 煽 起 民 族 間 和 國 家 間 的 仇 恨 時 更 是 如 此 ,

考 慮 到 宗 教 或 信 仰 對 於 任 何 信 教 或 抱 有 信 仰 的 人 來 說 是 他 人 生 觀 中 的 一 個 基 本 因 素 , 並 考 慮 到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應 受 到 充 分 的 尊 重 和 保 障 。

考 慮 到 在 涉 及 有 關 宗 教 自 由 和 信 仰 自 由 的 問 題 時 必 須 促 進 諒 解 、 容 忍 和 尊 重 , 並 考 慮 到 必 須 確 實 保 証 絕 不 允 許 利 用 宗 教 或 信 仰 以 實 現 違 反 《 聯 合 國 憲 章 》 、 聯 合 國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以 及 本 宣 言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目 的 ,

深 信 宗 教 自 由 或 信 仰 自 由 還 應 該 有 助 於 實 現 世 界 和 平 、 社 會 正 義 和 各 國 人 民 友 好 等 目 標 , 應 該 有 助 於 消 除 殖 民 主 義 和 種 族 歧 視 的 意 識 形 態 或 行 為 ,

滿 意 地 注 意 到 在 聯 合 國 和 各 專 門 機 構 主 持 下 已 通 過 幾 個 關 於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歧 視 的 公 約 , 而 且 有 些 公 約 已 經 生 效 ,

對 世 界 上 某 些 地 區 在 宗 教 和 信 仰 問 題 上 仍 有 種 種 不 容 忍 的 表 現 , 仍 有 歧 視 的 現 象 存 在 , 甚 表 關 切 ,

決 心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 以 求 迅 速 消 除 這 種 不 容 忍 的 一 切 形 式 和 表 現 , 並 防 止 和 反 對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視 行 為 ,

特 此 宣 布 《 消 除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視 宣 言 》 :

第 一 條

1 . 人 人 皆 應 享 有 思 想 、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 這 項 權 利 應 包 括 信 奉 自 己 所 選 擇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以 及 個 別 或 集 體 地 、 公 開 或 私 下 地 以 禮 拜 、 遵 守 教 規 、 舉 行 儀 式 和 傳 播 教 義 等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2 . 任 何 人 不 得 受 到 壓 制 , 而 有 損 其 選 擇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3 . 有 表 明 自 己 選 擇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其 所 受 限 制 只 能 在 法 律 所 規 定 以 及 為 了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 秩 序 、 衛 生 或 道 德 、 或 他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所 必 需 的 範 圍 之 內 。

第 二 條

1 . 任 何 國 家 、 機 關 、 團 體 或 個 人 都 不 得 以 宗 教 或 其 他 信 仰 為 理 由 對 任 何 人 加 以 歧 視 。

2 . 本 宣 言 中 ”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視 ” 一 語 係 指 以 宗 教 或 信 仰 為 理 由 的 任 何 區 別 、 排 斥 、 限 制 或 偏 袒 , 其 目 的 或 結 果 為 取 消 或 損 害 在 乎 等 地 位 上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承 認 、 享 有 和 行 使 。

第 三 條

人 與 人 之 間 由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原 因 進 行 歧 視 , 這 是 對 人 的 尊 嚴 的 一 種 侮 辱 , 是 對 《 聯 合 國 憲 章 》 原 則 的 否 定 , 因 而 應 該 受 到 譴 責 , 因 為 這 樣 做 侵 犯 了 經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布 並 由 有 關 人 權 的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加 以 詳 細 闡 明 的 各 項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 同 時 也 為 國 與 國 之 間 建 立 和 平 友 好 關 係 設 置 了 障 礙 。

第 四 條

1 . 凡 在 公 民 、 經 濟 、 政 治 、 社 會 和 文 化 等 生 活 領 域 裏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承 認 、 行 使 和 享 有 等 方 面 出 現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視 行 為 , 所 有 國 家 均 應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及 消 除 。

2 . 所 有 國 家 在 必 要 時 均 應 致 力 於 制 訂 或 廢 除 法 律 以 禁 止 任 何 此 類 歧 視 行 為 , 同 時 還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的 措 施 反 對 這 方 面 的 基 於 宗 教 或 其 他 信 仰 原 因 的 不 容 忍 現 象 。

第 五 條

1 .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有 權 根 據 他 們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 並 考 慮 到 他 們 認 為 子 女 所 應 接 受 的 道 德 教 育 來 安 排 家 庭 生 活 。

2 . 所 有 兒 童 均 應 享 有 按 照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意 願 接 受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方 面 的 教 育 的 權 利 ; 不 得 強 迫 他 們 接 受 違 反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意 願 之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教 育 ,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指 導 原 則 應 以 最 能 符 合 兒 童 的 利 益 為 準 。

3 . 所 有 兒 童 都 應 受 到 保 護 , 使 其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基 於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視 。 兒 童 所 受 的 教 育 應 貫 徹 諒 解 、 容 忍 、 各 國 人 民 友 好 、 和 平 、 博 愛 和 尊 重 他 人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等 精 神 , 並 使 他 們 充 分 意 識 到 應 奉 獻 自 由 的 精 力 和 才 能 為 其 同 胞 服 務 。

4 . 對 不 在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照 管 下 的 兒 童 , 在 宗 教 或 信 仰 問 題 上 也 應 適 當 考 慮 到 他 們 所 表 示 的 意 願 , 或 任 何 其 他 可 証 明 他 們 意 願 的 表 示 ,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指 導 原 則 應 以 最 能 符 合 兒 童 的 利 益 為 準 。

5 . 兒 童 接 受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教 育 , 其 各 種 做 法 決 不 能 損 害 兒 童 的 身 心 健 康 或 全 面 發 展 ,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可 參 照 本 宣 言 第 一 條 第 3 款 的 規 定 。

第 六 條

按 照 本 宣 言 第 一 條 並 考 慮 到 第 一 條 第 3 款 的 規 定 , 有 關 思 想 、 良 心 、 宗 教 或 信 仰 等 方 面 的 自 由 權 利 應 著 重 包 括 下 列 各 種 自 由 :

( a ) 有 宗 教 禮 拜 和 信 仰 集 會 之 自 由 以 及 為 此 目 的 設 立 和 保 持 一 些 場 所 之 自 由 ;

( b ) 有 設 立 和 保 持 適 當 的 慈 善 機 構 或 人 道 主 義 性 質 機 構 的 自 由 ;

( c ) 有 適 當 制 造 、 取 得 和 使 用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儀 式 或 習 慣 所 需 用 品 的 自 由 ;

( d ) 有 編 寫 、 發 行 和 散 發 有 關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刊 物 的 自 由 ;

( e ) 有 在 適 當 的 場 所 傳 播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 f ) 有 徵 求 和 接 受 個 人 和 機 構 的 自 願 捐 款 和 其 他 捐 獻 的 自 由 ;

( g ) 有 按 照 宗 教 或 信 仰 之 要 求 和 標 準 , 培 養 、 委 任 和 選 舉 適 當 領 導 人 或 指 定 領 導 接 班 人 的 自 由 ;

( h ) 有 按 照 自 己 的 宗 教 和 信 仰 的 戒 律 奉 行 安 息 日 、 過 宗 教 節 日 以 及 舉 行 宗 教 儀 式 的 自 由 ;

( i ) 有 在 國 內 和 國 際 範 圍 內 與 個 人 和 團 體 建 立 和 保 持 宗 教 成 信 仰 方 面 的 聯 繫 的 自 由 。

第 七 條

本 宣 言 所 列 的 各 種 權 利 和 自 由 應 列 入 國 家 立 法 中 , 務 使 實 際 上 人 人 都 能 享 有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

第 八 條

本 宣 言 任 何 規 定 均 不 得 解 釋 為 對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和 有 關 人 權 的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所 規 定 的 任 何 權 利 有 所 限 制 或 克 減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4i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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