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2000年3月13日至31日

2000年6月12日至30日

纽约

 

犯罪要件

一般性导言

1.  根据第九条,应以下列《犯罪要件》协助本法院在符合《规约》的情况下,解释和适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约》的规定,包括第二十一条及第三编规定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犯罪要件》。

2.    第三十条已经指出,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当某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该人才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在《犯罪要件》内,所列某种行为、后果或情况没有提到心理要件的,应理解为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心理要件,即明知、故意或明知和故意,应予适用。下文列明根据《规约》,包括其有关条文规定的适用法律,不适用第三十条标准的例外情况。

3.  明知和故意的存在,可以从相关事实和情节推断。

4.  在心理要件方面,涉及价值判断的要件,如使用“不人道”或“严重”等用语的要件,除另有规定外,不要求行为人亲自完成有关的价值判断。

5.  在每项犯罪下开列的犯罪要件中,通常不具体列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或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6. 《规约》或国际法其他方面所规定的,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所规定的“违法性”要素,通常不在犯罪要件中具体列出。

7. 犯罪要件一般按照下列原则组织:

    -   犯罪要件强调与每种犯罪相关的行为、后果和情况,因此一般按此顺序开列;

    -   必要的心理要件,放在受其影响的行为、后果或情况之后;

    -   相关的背景情况列在最后。

8.  在《犯罪要件》中,“行为人”一词为中性用语,不表示有罪或无罪。各项要件,包括适当的心理要件,比照适用于可能根据《规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  一项行为可构成一罪或数罪。

10. 使用各项犯罪的简称,无任何法律后果。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导言

    关于每项犯罪的最后一个要件:

-   “在……情况下”包括新出现的行为模式的初步行为;

-   “明显”是一项客观限制条件;

-   尽管一般需要第三十条规定的心理要件,而且认识到在证明灭绝种族罪的犯罪意图时,一般会涉及知道情况的问题,但是否需要关于知道情况的心理要件,及这项要件的适当规定,应由本法院逐案决定。

第六条第1项

灭绝种族罪——杀害

要件

 

1.  行为人杀害 一人或多人。

2.  这些人为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

3.  行为人意图全部或局部消灭该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4.  行为是在明显针对该团体采取一系列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是本身足以造成这种消灭的行为。

第六条第2项

灭绝种族罪——致使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要件

1.  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2.  这些人为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

3.  行为人意图全部或局部消灭该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4.  行为是在明显针对该团体采取一系列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是本身足以造成这种消灭的行为。

第六条第3项

灭绝种族罪——故意以某种生活状况毁灭生命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处于某种生活状况。

2.  这些人为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

3.  行为人意图全部或局部消灭该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4.  该种生活状况旨在全部或局部毁灭该团体的生命。

5.  行为是在明显针对该团体采取一系列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是本身足以造成这种消灭的行为。

 

第六条第4项

灭绝种族罪-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生育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强制施行某些办法。

2.  这些人为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

3.  行为人意图全部或局部消灭该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4.  强制施行的办法是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行为是在明显针对该团体采取一系列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是本身足以造成这种消灭的行为。

 

第六条第5项

灭绝种族罪——强迫转移儿童

要件

 

1.  行为人强行转移一人或多人。

2.  这些人为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

3.  行为人意图全部或局部消灭该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4.  转移是从该团体转移到另一团体。

5.  这些人不满18岁。

6.  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些人不满18岁。

7.  行为是在明显针对该团体采取一系列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是本身足以造成这种消灭的行为。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导言

 

1.    鉴于第七条涉及国际刑法,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对其规定作严格解释;在这方面,应考虑到第七条界定的危害人类罪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些最严重犯罪,应当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而且所涉行为应当是世界各大法系承认的普遍适用国际法所不容许的行为。

2.    每项危害人类罪的最后二项要件描述行为发生时的必要背景情况。这些要件明确指出了必须是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但最后一项要件不应被解释为必须证明行为人知道攻击的所有特性,或国家或组织的计划或政策的详情。如果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攻击为新出现的情况, 最后一项要件的故意要素是指, 行为人如果有意推行这种攻击, 即具备这一心理要件的该当性。

3.    在这些背景情况要件中,“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意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规约》第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这些行为不必构成军事攻击。“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是指国家或组织积极推动或鼓励这种攻击平民人口的行为。

 

                第七条第一款第1项

                危害人类罪——谋杀

要件

 

1.  行为人杀害 一人或多人。

2.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3.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

危害人类罪——灭绝

要件

 

1.  行为人杀害 一人或多人,包括施加某种生活状况,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2.  行为构成大规模杀害平民人口的成员,或作为这种杀害的一部分 发生。

3.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4.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

危害人类罪——奴役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如买卖、租借或交换这些人,或以类似方式剥夺其自由。

2.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3.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

危害人类罪——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要件

1.  行为人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行为,将一人或多人驱逐出境或强行 迁移 到他国或他地。

2.  这些人合法留在被驱逐或迁移离开的地区。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些人留在有关地区的合法性的事实情况。

4.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5.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

危害人类罪——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要件

 

1.  行为人监禁一人或多人或严重剥夺一人或多人的人身自由。

2.  行为达到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的严重程度。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严重程度的事实情况。

4.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5.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6项

危害人类罪——酷刑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

2.  这些人在行为人羁押或控制之下。

3.  这种痛苦并非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 也非合法制裁所固有或附带产生的。

4.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5.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此段不影响检察官根据《规约》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承担的义务。

   “杀害”一词与“致死”一词通用。

   行为可以包括但不一定限于酷刑、强奸、性暴力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生活状况”一词可以包括但不一定限于故意断绝生存必需的资源,如粮食或医疗服务,或有系统地驱逐离开家园。

   “强行”一词不限于针对人身的武力,也可以包括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的情况,或利用胁迫环境。

   以平民人口为攻击对象的政策一般由国家或组织行动实施。在特殊情况下,这种政策的实施方式可以是故意不采取行动,刻意以此助长这种攻击。不能仅以缺乏政府或组织的行动推断存在这种政策。

   “杀害”一词与“致死”一词通用。本脚注适用于所有使用这两个概念之一的要件。

   可以利用不同的直接或间接杀害方法实施行为。

   施加这种状况可以包括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

  “一部分”一词可以包括大规模杀害行动的初步行为。

  这种剥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强迫劳动或使一人沦为《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所界定的奴役地位。同时,这一要件所述的行为包括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强行”一词不限于针对人身的武力,也可以包括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或利用胁迫环境。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与“强迫迁离”通用。

  无需为本罪证明特定目的。

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1

危害人类罪——强奸

要件

 

1.  行为人侵入 某人身体, 其行为导致以性器官不论如何轻微地进入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任一部位, 或以任何物体或身体其他任何部位进入被害人的肛门或生殖器宫。

2.  侵入以武力实施,或以针对该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的方式实施,或利用胁迫环境实施,或者是针对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 的人实施的。

3.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4.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2

危害人类罪——性奴役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如买卖、租借或交换这些人,或以类似方式剥夺其自由。

2.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与性有关的行为。

3.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4.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3

危害人类罪——强迫卖淫

要件

 

1.    行为人迫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或利用胁迫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

2.  行为人或另一人实际上或预期以这种与性有关的行为换取,或因这种与性有关的行为取得金钱或其他利益。

3.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4.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4

危害人类罪——强迫怀孕

要件

 

1.  行为人禁闭一名或多名被强迫怀孕的妇女,目的是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3.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5

危害人类罪——强迫绝育

要件

1.  行为人剥夺一人或多人的自然生殖能力。

2.  行为缺乏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 而且未得到本人的真正同意。

3.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4.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6

危害人类罪——性暴力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实施一项与性有关的行为,或迫使这些人进行一项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或利用胁迫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

2.  行为的严重程度与《规约》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所述的其他犯罪相若。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严重程度的事实情况。

4.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5.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8项

危害人类罪——迫害

要件

1.  行为人违反国际法规定, 严重剥夺一人或多人的基本权利。

2.  行为人因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而以这些人为目标,或以该团体或集体为目标。

3.  选定目标的根据,是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规约》第七条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方面的理由,或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

4.  行为与任何一种《规约》第七条第一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5.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6.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9项

危害人类罪——强迫人员失踪

要件

1.  行为人:

    (a) 逮捕、羁押 或绑架一人或多人;或

    (b) 拒绝承认这种逮捕、羁押或绑架行为,或透露有关的人的命运或下落。

2.  (a) 在逮捕、羁押或绑架期间或在其后,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透露有关的人的命运或下落;或

    (b) 上述拒绝承认或透露的行为,在剥夺自由期间或在其后发生。

3.  行为人知道:

    (a) 在一般情况下,逮捕、羁押或绑架后,将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透露有关的人的命运或下落;

    (b) 上述拒绝承认或透露的行为,在剥夺自由期间或在其后发生。

4.  这种逮捕、羁押或绑架是国家或政治组织进行的,或是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进行的。

5.  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透露有关的人的命运或下落,是上述国家或政治组织进行的,或是在其同意或支持下进行的。

6.  行为人打算将有关的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7.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8.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10项

危害人类罪——种族隔离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实施不人道行为。

2.  这种行为是《规约》第七条第一款提及的一种行为,或者是性质与其相同的行为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的性质的事实情况。

4.  行为是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种族团体, 在一个有计划地实行压迫和统治的体制化制度下实施的。

5.  行为人打算以这种行为维持这一制度。

6.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7.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11项

危害人类罪——其他不人道行为

要件

 

1.  行为人以不人道行为造成重大痛苦, 或对人体或精神或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2.  行为的性质与《规约》第七条第一款提及的任何其他行为相同。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的性质的事实情况。

4.  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5.  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

            


             第八条

             战争罪

                导言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和第5项所列战争罪的要件,受不属于犯罪要件的第八条第二款第4项和第6项的规定限制。

    《规约》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战争罪的要件,应在武装冲突国际法规,酌情包括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既定框架内解释。

    关于为每项犯罪开列的最后二个要件:

·  不要求行为人作出法律评价,断定是否存在武装冲突,或断定冲突系属国际性质或属非国际性质;

·  在这方面,不要求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冲突的国际性质或非国际性质的事实;

·  “在……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一语意指,仅需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1目

                战争罪——故意杀害

要件

 

1. 行为人杀害一人或多人。

2.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2目–1

                战争罪–––酷刑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

2. 行为人造成这种痛苦是为了:取得情报或供状、处罚、恐吓或威胁,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

3.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4.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5.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2目–2

                战争罪–––不人道待遇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

2.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2目–3

                战争罪——生物学实验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遭受某项生物学实验。

2.  实验严重危及这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或完整性。

3.  实验目的不在于治疗,而且缺乏医学理由,也不是为了这些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4.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5.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3目

                战争罪——故意造成重大痛苦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这些人的身体或健康。

2.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4目

                战争罪——破坏和侵占财产

                     要件

1.  行为人破坏或侵占某些财产。

2.  破坏或侵占无军事上的必要。

3.  破坏或侵占是广泛的和恣意进行的。

4.  这些财产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5.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5目

                战争罪——强迫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要件

 

1.  行为人以行为或威胁方式,强迫一人或多人参加反对他们本国或本国部队的   军事行动,或者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2.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6目

                战争罪——剥夺公允审判的权利

                     要件

 

1.  行为人拒绝给予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规定的司法保障,剥夺一人或多人应享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

2.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7目–1

                战争罪——非法驱逐出境和迁移

                     要件

 

1.  行为人将把一人或多人驱逐出境或迁移到他国或他地。

2.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7目–2

                战争罪——非法禁闭

                     要件

   “侵入”一辞概念含义广泛,不分性别。

   有关的人可以因自然、诱发或与年龄有关的因素而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本脚注也适用于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一3、5和6的相应要件。

   基于本罪的复杂性,认识到实施犯罪的可能不止一个行为人,而且可能是一个共同犯罪目的的一部分。

   这种剥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强迫劳动或使一人沦为《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所界定的奴役地位。同时,这一要件所述的行为包括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剥夺行为不包括实际上不具有长期效果的节育措施。

   “真正同意”不包括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同意。

   此项规定不妨害《犯罪要件》一般性导言第6段的规定。

   除要件6所含有的心理要素外,本要件不需要另规定其他心理要素。

   基于本罪的复杂性,认识到实施犯罪的可能不止一个行为人,而且可能是一个共同犯罪目的的一部分。

  要件7和8所提到的攻击在《规约》生效后发生,本罪才为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羁押”一词包括行为人维持现有羁押状态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逮捕或羁押可能是合法的。

  此要件因本罪的复杂性而补上,不妨害《犯罪要件》的一般性导言。

  在犯罪行为人维持现有羁押状态的情况下,行为人知道已发生拒绝承认或透露的行为,即具有本要件的该当性。

  “性质”是指该行为的本质和严重程度。

  “性质”是指该行为的本质和严重程度。

  “杀害”一词与“致死”一词通用,本脚注适用于所有使用这两个概念之一的要件。

  此一心理要件确认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的相互作用。本脚注也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每一犯罪的相应要件,并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其他犯罪的有关要件,即知道确定某些人或某些财产根据有关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具有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在国籍方面,行为人仅需知道被害人为冲突敌对方的人员。本脚注也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每一犯罪的相应要件。

  “国际武装冲突”一词包括军事占领。本脚注也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每一犯罪的相应要件。

  由于要件3要求所有被害人必须是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这些要件没有列入第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件所列举的羁押或控制要素。

1.  行为人将一人或多人禁闭或继续禁闭在某地。

2.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8目

                战争——劫持人质

                     要件

 

1.  行为人劫持或拘禁一人或多人,或以这些人为人质。

2.  行为人威胁杀害、伤害或继续拘禁这些人。

3.  行为人意图迫使某一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或法人或一组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以此作为这些人的安全或释放的明示或默示条件。

4.  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5.  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

                战争罪——攻击平民

                     要件

             1.  行为人指令攻击。

             2.  攻击目标是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

3.  行为人故意以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为攻击目标。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

                     战争罪——攻击民用物体

             要件

1.  行为人指令攻击。

2.  攻击目标是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

3.  行为人意图以这种民用物体为攻击目标。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3

                战争罪——攻击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人员或物体

             要件

1.  行为人指令攻击。

2.  攻击目标是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

3.  行为人故意以这些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为攻击目标。

4.  这些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5.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种保护的事实情况。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4

                战争罪––––造成过分的附带伤亡或破坏

             要件

 

1.  行为人发动攻击。

2.  这种攻击会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 而且伤亡或破坏的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优势相比显然是过分的。

3.  行为人明知这种攻击会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 而且伤亡或破坏的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优势相比显然是过分的。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5目

                战争罪––––攻击不设防地方

                     要件

 

1.  行为人攻击一个或多个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

2.  这些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没有抵御, 可以随时占领。

3.  有关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不构成军事目标。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6目

                战争罪——杀害、伤害失去战斗力的人员

                     要件

1.  行为人杀害、伤害一人或多人。

2.  这些人失去战斗力。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7目-1

                战争罪——不当使用休战旗

                     要件

 

1.  行为人使用休战旗。

2.  行为人使用休战旗以假装有意谈判, 而实际并无此意。

3.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使用手段的违禁性质。

4.  行为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5.  行为人知道该行为会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7目-2

                战争罪——不当使用敌方旗帜、标志或制服

                     要件

1.  行为人使用敌方旗帜、标志或制服。

2.  行为人在从事攻击时,以国际法禁止的方式使用这些旗帜、标志或制服。

3.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使用手段的违禁性质。

4.  行为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5.  行为人知道该行为会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7-3

                     战争罪——不当使用联合国旗帜、标志或制服

                     要件

1.  行为人使用联合国旗帜、标志或制服。

2.  行为人以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禁止的方式使用这些旗帜、标志或制服。

3.  行为人知道这种使用手段的违禁性质。

4.  行为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5.  行为人知道该行为可能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7目-4

                战争罪——不当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

                     要件

1.  行为人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

2.  行为人以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禁止的方式为战斗目的 使用这种标志。

3.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使用手段的违禁性质。

4.  行为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5.  行为人知道该行为会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8目

                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直接或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
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

                     要件

1.  行为人:

    (a) 将部分本国人口直接或间接迁移 到其占领的领土;或

    (b) 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

2.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3.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9目

                战争罪——攻击受保护物体

要件

 

1.  行为人指令攻击。

2.  攻击目标是一座或多座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或伤病人员收容所, 而这些地方不是军事目标。

3.  行为人故意以一座或多座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或伤病人员收容所作为攻击目标, 而这些地方不是军事目标。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确据以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0目-1

                战争罪——残伤肢体

要件

 

1.  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肢体遭受残伤, 特别是永久毁损这些人的容貌, 或者永久毁伤或割除其器官或附器。

2.  行为致使这些人死亡或严重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

3.  行为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 也不是为了其利益而进行的。

4.  这些人在敌方权力之下。

5.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0目-2

战争罪——医学或科学实验

要件

1.  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遭受医学或科学实验。

2.  实验致使这些人死亡或严重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或完整性。

3.  行为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 也不是为了其利益而进行的。

4.  这些人在敌方权力之下。

5.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1目

战争罪——背信弃义的杀害、伤害

要件

1.  行为人诱取一人或多人的信任, 使其相信本人应享有或应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

2.  行为人有意背弃这种信任。

3.  行为人杀害、伤害这些人。

4.  行为人利用这种信任杀害、伤害这些人。

5.  这些人是敌方人员。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2目

                战争罪——决不纳降

要件

1.  行为人宣告或下令杀无赦。

2.  宣告或下令杀无赦是为了威胁敌方,或在杀无赦基础上进行敌对行动。

3.  行为人能有效指挥或控制接受其宣告或命令的下属部队。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3目

                战争罪——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

要件

1.  行为人摧毁或没收某些财产。

2.  这些财产是敌方财产。

3.  这些财产受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保护,不得予以摧毁或没收。

4.  行为人知道确定财产的地位的事实情况。

5.  摧毁或没收无军事上的必要。

6.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4目

                战争罪——剥夺敌方国民的权利或诉讼权

要件

1.  行为人取消、停止某些权利或诉讼权,或在法院中终止执行。

2.  这种取消、停止或终止行动针对敌方国民。

3.  行为人有意针对敌方国民实施这种取消、停止或终止行动。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5目

战争罪——强迫参加军事行动

要件

1.  行为人以行为或威胁方式,强迫一人或多人参加反对他们本国或本国部队的军事行动。

2.  这些人是敌方国民。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6目

战争罪——抢劫

要件

1.  行为人侵占某些财产。

2.  行为人有意剥夺和侵占物主的财产,以供私人或个人使用。

3.  侵占未经物主同意。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7目

战争罪——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要件

1.  行为人使用一种物质,或一种使用时释放这种物质的武器。

2.  这种物质凭借其毒性,在一般情况下会致死或严重损害健康。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8目

战争罪——使用违禁气体、液体、物质或器件

要件

1.  行为人使用一种气体或其他类似物质或器件。

2   这种气体、物质或器件凭借其窒息性或毒性,在一般情况下会致死或严重损害健康。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犯罪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9目

战争罪——使用违禁子弹

要件

1.  行为人使用某种子弹。

2.  使用这种子弹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 因为这种子弹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

3.  行为人知道,由于子弹的性质, 其使用将不必要地加重痛苦或致伤效应。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0目

战争罪——使用《规约》附件所列武器、射弹、装备或战争方法

要件

[一旦将武器、射弹、装备、战争方法列入《规约》附件,即须拟订要件。]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1目

战争罪——损害个人尊严

要件

       “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优势”一语指行为人在有关时刻可以预见的军事优势。就时间或地理而言,这种优势与攻击目标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虽然这一犯罪考虑到可能会造成合法的附带伤害和间接破坏,但这决不是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规的理由。这与战争理由或关于诉诸战争权的其他规则无关。这一术语反映对武装冲突背景下进行的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时所需的相称性条件。

   与一般性导言第4段中的一般规则不同,这一明知要件要求行为人作出其中所述的价值判断。对这一价值判断的评价必须以行为人在当时能够得到的必要信息为依据。

   一个地方有特别受到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或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的唯一目的而留下的警察部队,并不使该地方成为军事目标。

   这一心理要件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互作用。“违禁性质”一词指违法性。

   这一心理要件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互作用。“违禁性质”一词指违法性。

   这一心理要件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互作用。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7目列出的其他犯罪所需的“应当知道”检验标准在此不适用,因为有关禁令内容不一且具有规范性质。

   这些情况下,“战斗目的”是指与敌对行动直接有关的目的,不包括医疗、宗教或类似活动。

   这一心理要件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互作用。“违禁性质”一词指违法性。

   “迁移”一词须依照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规定加以解释。

  在一个地方有特别受到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和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的唯一目的而留下的警察部队,并不使该地方成为军事目标。

  不能以同意为本罪辩护理由。本罪禁止采取有关的人的健康状况所不需的任何医疗程序;这些程序不符合适用于进行程序一方处于同样医疗状况下,而且未被剥夺自由的公民的公认医疗标准。本脚注也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10目-2的同一要件。

  “私人或个人使用”一词表明,有军事必要的侵占,不构成抢劫罪。

  绝不应将此要件解释为限制或妨害关于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的现有或正在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

1.  行为人侮辱一人或多人、实行有辱其人格的待遇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尊严。

2.  侮辱、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行为的严重性达到公认为损害个人尊严的严重程度。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2目-1

战争罪——强奸

要件

1.  行为人侵入 某人身体, 其行为导致以性器官不论如何轻微地进入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任一部位, 或以任何物体或身体任何其他部位进入被害人的肛门或生殖器官。

2.  侵入以武力实施,或以针对该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胁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的方式实施,或利用胁迫环境实施,或者是针对无能力给予真正 的人实施的。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2目-2

战争罪——性奴役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 如买卖、租借或交换这些人,或以类似方式剥夺其自由。

2.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与性有关的行为。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2目-3

战争罪——强迫卖淫

要件

1.  行为人迫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和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 或利用胁迫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

2.  行为人或另一人实际上或预期以这种与性有关的行为换取,或因这种与性有关的行为取得金钱或其他利益。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2目-4

战争罪——强迫怀孕

要件

1.  行为人禁闭一名或多名被强迫怀孕的妇女,目的是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组成,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3.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2目-5

战争罪——强迫绝育

要件

1.  行为人剥夺一人或多人的自然生殖能力。

2.  行为缺乏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 而且未得到本人的真正同意。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2目-6

战争罪——性暴力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实施一项与性有关的行为,或迫使这些人进行一项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或利用胁迫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

2.  行为的严重程度与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相若。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严重程度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3目

战争罪——利用被保护人作为掩护

要件

1.  行为人移动一名或多名平民或受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保护的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这些人所处位置。

2.  行为人故意使军事目标免受攻击,或掩护、支持或阻挠军事行动。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8条第二款第2项第24目

战争罪——攻击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物体或人员

要件

1.  行为人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特殊标志或其他识别方法以表示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一人或多人、建筑物、医疗单位或运输工具或其他物体。

2.  行为人故意以为了上述理由使用这种标记的人、建筑物、单位或运输工具或其他物体作为攻击目标。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5目

战争罪——以断绝粮食作为战争方法

要件

1.  行为人使平民无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

2.  行为人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

3.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6目

战争罪——利用或征募儿童

要件

1.  行为人征募一人或多人参加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一人或多人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2.  这些人不满15岁。

3.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人不满15岁。

4.  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第1目-1

战争罪——谋杀

要件

1.  行为人杀害一人或多人。

2.  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 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第1目-2

战争罪——残伤肢体

要件

1.  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肢体遭受残伤, 特别是永久毁损这些人的容貌, 或者永久毁伤或割除其器官或附器。

2.  行为不具有医学、牙医学和住院治疗这些人员的理由, 也不是为了其利益而进行的。

3.  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 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

4.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5.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第1目-3

战争罪——虐待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

2.  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 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 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第1目-4

战争罪——酷刑

要件

1.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

2.  行为人造成这种痛苦是为了:取得情报和供状、处罚、恐吓和威胁, 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

3.  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 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

4.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5.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第2目

战争罪——损害个人尊严

要件

1.  行为人侮辱一人或多人、实行有辱其人格的待遇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尊严。

2.  侮辱、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行为的严重性达到公认为损害个人尊严的严重程度。

3.  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 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

4.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5.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第3目

战争罪——劫持人质

要件

1.  行为人劫持或拘禁一人或多人,或以这些人为人质。

2.  行为人威胁杀害、伤害或继续拘禁这些人。

3.  行为人意图迫使某一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或法人或一组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以此作为这些人的安全或释放的明示或默示条件。

4.  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 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

5.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6.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第4目

战争罪——未经正当程序径行判罪或处决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作出判罪或执行处决。

2.  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 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

4.  未经法庭判罪, 或者作出判罪的法庭并非“正规组织”的,即未有独立和公正的必要保障,或者作出判罪的法庭未提供公认为国际法规定的所有其他必需的司法保障。

5.  行为人知道未经判罪或未得到有关保障的情况, 而且知道这些保障是公允审判所必要或必需的。

6.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1目

战争罪——攻击平民

要件

1.  行为人指令攻击。

2.  攻击目标是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

3.  行为人故意以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作为攻击目标。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2目

战争罪——攻击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物体或人员

要件

1.  行为人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特殊标志或其他识别方法以表示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一人或多人、建筑物、医疗单位或运输工具或其他物体。

2.  行为人故意以为了上述理由使用这种识别标志的人员、建筑物、单位或运输工具或其他物体作为攻击目标。

3.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3目

战争罪——攻击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人员或物体

要件

1.  行为人指令攻击。

2.  攻击目标是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

3.  行为人故意以这些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为攻击目标。

4.  这些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5.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种保护的事实情况。

6.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4目

战争罪——攻击受保护物体

要件

1.  行为人指令攻击。

2.  攻击目标是一座或多座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或伤病人员收容所, 而这些地方不是军事目标。

3.  行为人故意以一座或多座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或伤病人员收容所作为攻击目标, 而这些地方不是军事目标。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5目

战争罪——抢劫

要件

1.  行为人侵占某些财产。

2.  行为人有意剥夺和侵占物主的财产,以供私人或个人使用。

3.  侵占未经物主同意。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6目-1

战争罪——强奸

要件

1.  行为人侵入 某人身体, 其行为导致以性器官不论如何轻微地进入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任一部位, 或以任何物体或身体其他任何部位进入被害人的肛门或生殖器官。

2.  侵入以武力实施,或以针对该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的方式实施,或利用胁迫环境实施,或者是针对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 的人实施的。

3.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6目-2

战争罪——性奴役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如买卖、租借或交换这些人,或以类似方式剥夺其自由。

2.  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与性有关的行为。

3.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6目-3

战争罪——强迫卖淫

要件

1.    行为人迫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或利用胁迫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

2.  行为人或另一人实际上或预期以这种与性有关的行为换取,或因这种与性有关的行为取得金钱或其他利益。

3.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6目-4

战争罪——强迫怀孕

要件

1.  行为人禁闭一名或多名被强迫怀孕的妇女,目的是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组成, 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3.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6目-5

战争罪——强迫绝育

要件

1.  行为人剥夺一人或多人的自然生殖能力。

2.  行为缺乏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 而且未得到本人的真正同意。

3.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6目-6

战争罪——性暴力

要件

1.    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实施一项与性有关的行为,或迫使这些人进行一项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以暴力恐惧心理、强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胁迫情况,或利用胁迫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

2.  行为的严重程度与严重违反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相若。

3.  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严重程度的事实情况。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7目

战争罪——利用或征募儿童

要件

1.  行为人征募一人或多人参加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一人或多人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2.  这些人不满15岁。

3.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人不满15岁。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8目

战争罪——迁移平民

要件

1.  行为人命令迁移平民人口。

2.  命令缺乏与所涉平民的安全有关或与军事必要性有关的理由。

3.  行为人有权发出命令实行这种迁移。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9目

战争罪——背信弃义的杀害、伤害

要件

 

1.  行为人诱取一名或多名敌方战斗员的信任, 使其相信本人应享有或应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

2.  行为人有意背弃这种信任。

3.  行为人杀害、伤害这些人。

4.  行为人利用这种信任杀害、伤害这些人。

5.  这些人是敌方人员。

6.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10目

战争罪——决不纳降

要件

 

1.  行为人宣告或下令杀无赦。

2.  宣告或下令杀无赦是为了威胁敌方,或在杀无赦基础上进行敌对行动。

3.  行为人能有效指挥或控制接受其宣告或命令的下属部队。

4.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5.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11目-1

战争罪——残伤肢体

要件

 

1.  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肢体遭受残伤, 特别是永久毁损这些人的容貌, 或者永久毁伤或割除其器官或附器。

2.  行为致使这些人死亡或严重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

3.  行为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 也不是为了其利益而进行的。

4.  这些人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之下。

5.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11目-2

战争罪——医学或科学实验

要件

 

1.  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遭受医学或科学实验。

2.  实验致使这些人死亡或严重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或完整性。

3.  行为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 也不是为了其利益而进行的。

4.  这些人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之下。

5.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12目

战争罪——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

要件

 

1.  行为人摧毁或没收某些财产。

2.  这些财产是敌对方的财产。

3.  这些财产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保护,不得予以摧毁或没收。

4.  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些财产的地位的事实情况。

5.  摧毁或没收无军事上的必要。

6.  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

7.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

 

   就本罪而言,“人”可以包括死人。,被害人本人不必知道存在侮辱或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行为。这一要件考虑到被害人文化背景的相关方面。

   “侵入”一词概念含义广泛,不分性别。

   有关的人可以因自然、诱发或与年龄有关的因素而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本脚注也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22目-3、5和6的相应要件。

   基于本罪的复杂性,认识到实施犯罪的可能不止一个行为人,而且可能是共同犯罪目的的一部分。

   这种剥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强迫劳动或使一人沦为《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所界定的奴役地位。同时这一要件所述的行为包括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剥夺行为不包括实际上不具有长期效果的节育措施。

   “真正同意”不包括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同意。

   “神职人员”一词包括不办忏悔、告解但执行同一职能的非战斗军事人员。

   就本罪而言,“人”可以包括死人。被害人本人不必知道存在侮辱或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行为。这一要件考虑到被害人文化背景的相关方面。

  各文件所列的要件没有涉及《规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各种不同的个人刑事责任。

  关于要件4和5,本法院应根据一切相关情况,考虑与保障有关的各种因素最终是否导致有关的人没有获得公允审判。

  一个地方有特别受到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和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的唯一目的而留下的警察部队,并不使该地方成为军事目标。

  “私人或个人使用”一词表明,有军事必要的侵占,不构成抢劫罪。

  “侵入”一辞概念含义广泛,不分性别。

  有关的人可以因自然、诱发或与年龄有关的因素而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本脚注也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6目—3、5和6的相应要件。

  基于本罪行的复杂性,认识到实施犯罪的可能不止一个行为人,而且可能是共同犯罪目的的一部分。

  这种剥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强迫劳动或使一人沦为《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司》所界定的奴役地位。同时这一要件所述的行为包括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剥夺行为不包括实际上不具有长期效果的节育措施。

  “真正同意”不包括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同意。

  不能以同意为本罪辩护理由。本罪禁止采取有关的人的健康状况所不需的任何医疗程序;这些程序不符合适用于进行程序一方处于同样医疗状况,但未被剥夺自由的公民的公认医疗标准。本脚注也适用于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第11目–2的相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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